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4年08月06日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 未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抽调或借调教师担任其他工作的,必须限期纠正,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
本决定自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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