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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8年09月2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征求意见,并到海口、三亚、琼海和东方等地进行了调研。 9 9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省法制办、建设、林业、水务、土地、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就有关问题进行论证。 9 12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法制办、省建设厅、省林业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海南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是必要的。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园林绿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有的委员提出,海南是一个热带岛屿型省份,进行园林建设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统筹规划。条例应设定建设生态园林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效益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热带岛屿特色, 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二、关于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问题。 城镇绿地系统既是城镇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现代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做好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建议增加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 市、县、自治县 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二是 绿地系统规划应明确绿化目标、 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并规定了重点区域的园林绿化建设。三是 确定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等绿线。 四是 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五是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 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六是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七是城市规划区内确定为居住区的,居民出行 500 内,应当有面积不低于 1000 平方米 的公园绿地。

三、关于部分绿化指标的调整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九条规定城镇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 38%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 10 平方米 ,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 25% ,次干道不得低于 15% ,比国家规定的标准还低,与生态省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法制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 [2001]20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 > 的通知》(琼府 [2001]19 号)精神,建议调高上述四项指标:即规定城镇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 40%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 12 平方米 ;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 30% ,次干道不得低于 20% 。此外,根据国务院上述通知的要求,还增加一项绿地指标,即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 35%

四、关于提高乔木覆盖率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我省属热带季风气候,草案应针对我省城镇园林绿化建设中缺少绿荫的问题,相应增加乔木覆盖率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镇园林绿化项目,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 80% 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 60% 。二是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造型优美,胸径不低于 10 厘米 的全冠树种。三是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 80% 。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 70%

五、关于加强绿地用途管理的问题。 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土地日益稀缺,擅自改变绿地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 同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的保护问题。 法制委员会认为,古树名木是我省稀缺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因此,建议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实行分级保护、管理。二是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 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档。三是对私人庭院内的 的古树名木 及古树后续资源给予补贴。四是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移植、买卖、转让 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

七、关于引种外来物种的监管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外来物种的引进和种植,必须强化监督管理,防止对我省植物物种的侵害。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三方面的规定:一是禁止从境外和省外擅自引种植物,或者引进境外、省外入侵物种。二是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三是首次引种境外、省外绿化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经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大的,审批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

八、关于鼓励单位和公民参与绿化建设的问题。 绿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社会建设事业,应当动员全社会参与建设。法制委员会建议从五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全民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二是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并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三是倡导单位、市民或游客种植纪念树。四是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可以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纪念。五是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绿化的行为。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以上报告及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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