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2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增强法规审议的针对性,提高立法的质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法规修正有关工作,加强与省政府法制办、省审计厅的沟通,了解掌握条例修正案起草进展情况及说明,研究有关问题。在此基础上,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11月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根据《预算法》要求审计机关开展决算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的要求,《条例》与上位法已不适应,关于“应当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依据”的条款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对现行《条例》予以修正是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提出的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开展本级决算草案审计,以及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的 内容 ,符合上位法规定,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切合我省实际,基本可行,建议将修正案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根据《审计法》,只有审计机关才具有审计监督职权,审计机关所属审计机构及其他社会审计机构并不具有,《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表述含糊,目的不明确,建议删除此条。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