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海南经济特区计量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7年05月26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海南经济特区计量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一九九六年省政府133次常务会议通过,我受海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起草《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国家早在 1985年就颁布了《计量法》,十多年来,《计量法》对管理计量器具、保证量值准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计量法》的有些规定已与特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一是许可证制度管理过严;二是对贸易、服务中的计量行为缺乏规范,计量器具管理目录滞后;三是监督缺乏应有的手段、力度、操作规范。所以,制定《条例》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条例》起草经过

《条例》从 94年开始论证立项,95年正式成立了起草小组,在认真收集省内、外计量执法中所出现的新情况的基础上,参照《国际计量法》及有关省、市的计量法规,结合执法实践中亟需规范的问题,拟出了《条例》草稿,经省技术监督局、省法制局、省政府办公厅三次以书面或会议的形式,征求了有关的机关、团体、部队等各方面的意见,五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的送审稿,经省政府133次常务会议讨论修改通过,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

制定《条例》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完善计量法规,使之能依法加强计量监督,维护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坑害消费者,革除计划经济中管得过死的弊端,促进特区的改革开放。

制定《条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参照了上海、深圳等地方的计量法规、规章。

四、《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 《条例》的主要内容结构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执法主体。第二章、第三章共十一条,其内容涉及计量器具的制造、安装、销售、使用、修理及计量检定,这些内容,是对《计量法》相关内容的补充或变通规定。第四、五章,分别对贸易、服务计量、计量监督做了规定,其内容是《计量法》尚未涉及或涉及较少,而实践中又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六、七章,分别是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条例》对《计量法》作了变通的内容

《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凡从事计量制造、修理的,一律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登记开业,《条例》第四条改变了“先办证,后登记 ”这一管得过死的做法,并作了“除外”的变通性规定,这一变通,主要是考虑到许可证制度控制过死,不利于特区经济发展,如在特区利用外资专门生产计量器具供出口的,在许可证问题上就应有灵活的法律规定,又如对修理一些简单的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也不宜管得过死。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 ”。《条例》第十八条把应依法配备计量器具的范围,缩小到贸易、服务计量的较小范围,这有利于集中力量管好市场这个重点。

《条例》第二十条二款,将用于贸易、服务的讲师器具全部纳入强检,主要是为了解决计量器具强检目录的滞后问题,以适应迅速发展的贸易、服务的需要,另外,将商贸计量器具全部纳入国家强检和监督,也是当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国内,上海市已率先做到这一点,海南经济特区要与国际衔接,也应借鉴这种做法,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以利于保障公平交易。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强检计量器具应当按“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条例》第十三条将“指定”变通为“备案后,可自愿选择”有资格的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这样规定,既不影响管理,又能更好的满足企业的某些特殊需要,还有利于检定机构在竞争中提高服务质量。

(三)关于贸易服务计量问题

计量法虽然对这一问题涉及较少,但《条例》却在第四章作了专门规定,这主要是由于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贸易、服务计量问题也随之增多,小到摊贩,大到房地等巨额贸易,利于计量手段和计量数据进行不诚实交易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大量发生,所以,亟需用法律来加以调整,这方面的立法,既是我省的实际需要,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市场经济发达的欧、美、日均将此作为计量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也将此内容纳入其批准的《计量法》之中,向各国推荐。

(四)完善计量监督规范的问题

《计量法》对计量监督方式、标准、手段等基本未作规定,致使执法中缺乏这方面的准则,《条例》第五章对此做了具体规定,这对及时、准确、公正执法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五)关于法律责任

由于《计量法》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对法律责任未做具体规定,《计量法实施细则》虽然用了具体规定,但力度不够。我们认为,计量违法行为和质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相似,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基本一致,因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问题

在当前执法中,经常发生因违法行为人不提供真实票据,而致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情况,如有的加油站擅自起封加油机,调大加油示值或私装暗管回流油库,以此坑害消费者,骗取违法所得,《条例》第三十四条针对此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