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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停止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1日

——2014年7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关于停止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拟停止实施的32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了研究论证,并再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编办、省法制办和其他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7月2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编办、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决定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对涉及停止实施生态环保等方面的审批事项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停止实施野生植物保护的审批事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草案第1、2、3项关于停止实施“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审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等 内容 ,不利于加强对国家重点野生植物的保护和推进生态省建设,不利于政府主管部门严格依法监管和查处破坏生态违法行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保留实施上述三项行政审批。

二、关于停止实施环境保护的审批事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新的环保法出台后,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审批监管更加严格、严厉。草案第14、15项关于停止实施“关闭、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和停止实施“岸滩临时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物许可”等内容,不符合我省环保审批监管实际情况,不利于严格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和推进生态省建设。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保留实施上述两项行政审批。

三、关于停止实施转基因水生生物生产加工的审批事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草案第18项关于停止实施“转基因水生生物生产加工许可”的内容,不符合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从严管控的要求,不利于加强相关后续监管措施。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保留实施此项行政审批。

四、关于停止实施新兽药研制临床试验的审批事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草案第4项关于停止实施“新兽药研制临床试验审批”的内容,将导致相关后续监管措施缺失,容易造成一些企业利用临床试验平台兜售或者使用隐性的违禁药物,给畜产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保留实施此项行政审批。

五、关于停止实施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核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草案第13项关于停止实施“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的内容,不符合国家律师法的规定,对内地律师执业不公平。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保留实施此项行政审批。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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