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在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 48位代表联名提出:“要求制定实施经济特区、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的配套办法”(第6号议案)的议案。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大会主席团批准,该议案作为议案办理,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初步审议了上述议案,并形成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的意见》。这个《意见》指出:“为了搞好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民族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此件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工委会同省民委及有关部门办理,组织力量调查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情况,向常委会作出报告。”
根据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办理代表议案的精神,本工委会同省政府民委,并邀请省政协民委派人参加组成调查组,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下旬,请省计划厅、交通运输厅、财税厅等十二个单位先后作了汇报。汇报内容为:建省办经济特区后,本单位实施自治法和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民族地区建设问题的决议》的举措和情况;民族自治地方办实事的情况;民族自治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意见等。尔后,调查组写出《关于制定实施民族优惠政策配套办法等问题的调查报告》的书面材料,草拟了《关于制定实施民族法律和政策的配套办法的决议》(草案)并分别于一九九四年五月、八月再次呈报主任会议,提请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待《海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出台,列入常委会议程提请审议。
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当前,我省民族工作应当而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自治法和我省的这个《若干规定》。从这一角度来考虑,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制定实施民族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的配套办法,是省级国家机关实施自治法和我省的《若干规定》,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举措,是我省民族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环节。它既是办理代表议案的需要,也是实施自治法和我省《若干规定》的需要。
经主任会议同意,《关于制定实施民族优惠政策配套办法等问题的调查报告》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请予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