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4年08月06日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 “由负责人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
本决定自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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