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3月29日上午分组审议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3月29日召开会议,邀请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省政府提请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根据有的委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出如下建议修改意见:
有的委员认为,删除条例第四十八条中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规定。但是,该条中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的规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规定,应当予以保留。法制委员会赞同该意见,同时认为,为加强地价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4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的规定,对土地估价报告应实行备案制度,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 或者企业改制、改组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法制委员会已将上述意见与省法制办协商同意,现提出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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