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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0年03月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 , 现就《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教育法〉办法 ( 草案 ) (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作如下说明 :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以下简称《职教法》 ) 1996 5 15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 , 同年 9 1 日起正式施行。《职教法》确定了职业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 , 确立了职业教育的体系 , 规定了各有关方面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职责和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措施。为了保证《职教法》的贯彻落实 , 我省根据《职教法》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 , 就若干重要方面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很有必要。建省以来 , 我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 在探索中积累了丰富了经验 , 但是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 主要表现在 : 一是社会上包括在一些领导同志中依然存在着不重视职业教育的现象,对职业教育地位和作用 没有应有的认识 ; 二是职业教育发展很不平衡 , 尤其是面向农村和农业服务的职业教育的发展还很薄弱 ; 三是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及学校运行机制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 四是国家关于初、高中毕业生必须经过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才能就业的规定还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 ; 五是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特别是专业课教师队伍建设还不适应需要 ; 六是企业和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职业教育还远远不够。这些问题的解决 , 需要我省制定切实可行的促进职教改革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是 :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 ,1996 年《职教法》颁布 , 接着原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原劳动部作出《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 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 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面向 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 批转了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 , 这些重要的法规和文件 , 为我省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 ; 另外 , 吉林、江苏、安徽等省颁布的《职教法》实施办法 , 为我省制定《实施办法》在一些 方面提供了参考。

二、起草《实施办法》的主要过程

《职教法》颁布后 ,1997 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座谈会要求 各省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实施《职教法》的地方性法规,我厅于是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 , 着手起草《实施办法》 , 并申请立项。初稿出来后先后 3 次在厅处室、教育系统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 1999 年省里把制定《实施办法》正式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后 , 我厅再次进行修改。 1999 7 月我厅将《实施办法》送审稿报送省法制局审查。

送审稿经省法制局印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等部门和部分市、县征求意见并审改后报省政府 , 由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 2000 3 3 , 送审稿经省政府 62 次常务会议审议获得原则通过 ,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实施办法》草案。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 )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和境外组织及个人办学

举办职业教育是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重点 , 为了鼓励社 会力量和境外组织及个人在我省举办职业教育 , 《实施办法》第 六条对此作了规定 , 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在办学用地、师资、教育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至于设立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机构的条 件、设立和终止的审批办法 , 因为一方面在《教育法》、《职教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教育部的几个规章中分别作了规定 , 一方面 , 我省正在调研起草的《海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 对举办不同层次的学校的审批办法将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因此 , 《实施办法》第七条对此只作出原则性规定 , " 设立、变 更和终止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 ) 关于向农业职业教育倾斜

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 全党都要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 , 中央从 1998 年以来连续召开多次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 , 都强调把农业发展置于国民经济的首位 , 把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作为整个国民经济工作的重点 , 各方面都要关心、支持农业和农村工作。我省热带高效农业的发展归根结底要依靠服务农业的各类专门人才和农业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 , 在规划和指导职业教育发展时 , 为农业和农村服务应作为重点。而现在我省农业职业教育发展严重滞后 , 必须采取倾斜政策。因此 ,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要重视发展农村的职业教育 ; 第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经费投入上向农村职业教育倾斜 , 并解决农村职业学校师资、教学设备、实习基地等方面的问题 ; 第十七条规定对志愿学农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或设立奖学金 ; 第十八条规定对学农专业的考生可适当放宽入学条件。

( ) 关于在农村中学推行 " 绿色证书 " 教育和面向农民开展 " 绿色证书 " 培训

国务院《关于积极实行农科教结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通 知》 ( 国发 [1992]11 ) 中明确要求 ,"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技 术员职称制度和农民技术资格证书 ( 绿色证书 ) 制度。 " 在农村 中学推行 " 绿色证书 " 教育 , 就是在保证执行国家教育课程计划 的前提下 , 不加大授课总量 , 调整部分教育内容 , 对学生进行 - 定的现代农业技术教育 , 为学生将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创造必要条件。面向农民开展 " 绿色证书 " 培训 , 是因地制宜地向农民传授现代农业技术 , 提高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本领。为推动 " 绿色证书 " 制度在我省的实施 , 在《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中作了规定。

( ) 关于建立劳动预备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1999]60 ) 明确指出 , 1999 年起 , 在全国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 组织以初、高中毕业生为主的新生劳动力 , 在就业前接受 1-3 年的 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 ; 并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 , 劳动预备制人 员培训或学习期满 , 取得相应证书后 , 方可就业。实行劳动预备 制度 , 使新生劳动力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 , 于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 , 调节劳动力供求 , 缓解就业压力具有积 极作用。为保证劳动预备制度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 《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对建立劳动预备制度作了规定。

( ) 关于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实习指导 教师可以同时评聘教师职务和其他技术资格

目前 , 由于职业教育师资来源比较单一 , 职业教育师资的培养培训制度还不完善 , 职业教育师资特别是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不足,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亟待提高,严重制约着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为积极支持并鼓励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企业和事业单位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或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 《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可以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技术职称 ", 并对文化课教师改任专业课、实习指导课教师后 , 在评聘职称中其前后工龄的效用作出规定。

( ) 关于企业职业教育经费

《职教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 " 。为确保企业履行法定的职业教育责任 , 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 , 如安徽省规定 " 企业依法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 , 可按职工工资总额 2% 的比例安排 ", 《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企业应当安排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 1 . 5% 的资金用于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 ", 并在第三十九条对这项经费的落实作出规定。

以上说明 ,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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