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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书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5年12月2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12月26日对《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修改稿符合海南实际,较具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委员们审议的意见,逐条认真研究。现将建议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应在条例中规定切实措施,解决地下水多头管理的问题。经与省政府办公厅郭绍明副秘书长和省水利局领导共同讨论研究,建议在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取水许可申请”中加上含矿泉水、地热水取水许可申请。作这样的修改,既可避免与国家法律、中央有关部局的意见相抵触,又在具体操作上体现统一管理水资源的原则,与现行管理体制相一致。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阮伟昕同志与省政府副秘书长郭绍明同志将这一具体修改建议反馈给省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陈苏厚同志,陈苏厚同志表示同意。

    二、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将第九条中“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下水勘查登记情况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句删去。同时,在第二款之后加上“并分别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草案二审新修改稿第九条第二款)

    三、建议将第十七条中的“转让回收的资金,纳国有资产经营计划,作为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使用”一句,修改为“转让回收资金的国有资产部分,纳入国有资产经营计划,作为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使用”。并将“实行产权转让的,依照《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句调上与其衔接(草案二审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同时,建议将“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的,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兴建等效替代工程”一句单列为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草案二审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可以考虑用经济杠杆解决地下水过量开采的问题。据此,建议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后加上“地下水水资源费应当高于地表水水资源费”一句。

    五、根据省水利局意见,建议在第三十九条之前加上“禁止围垦河流”一句,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议将第五十条分列为两条,并分别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和“违反条例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草案二审修改稿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七、有的同志提出,第五十六条不宜放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范,据此,建议将该条调到第四章第四十条之后,作为草案二审修改稿第四十一条。

    此外,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二审修改稿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上的修改。

    以上意见及草案二审新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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