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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3年12月16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曾浩荣院长委托,我向会议报告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请予审议。

    2003年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在审议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对法院工作提出了建议案7件,反映有关案件的意见、建议17件。至2003年12月15日,除2件建议案正在我院立案庭复查和审判监督庭再审之中、尚未最后定论外,其他案件均已办理完毕,并逐件答复了各位代表。

    一、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在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省高院派出 20余名处级以上干部到各代表团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主动征询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虚心听取批评,认真做好记录。会后,省高院办公室将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批评建议以《法院内情专报》原原本本印发省高院党组各成员和院审判委员会各委员审阅,并下发全省各级法院,要求全体干警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改进工作。全省各级法院领导立即组织传达,认真研究整改意见和办理方案,并及时向省高院报告了各自法院的办理情况和结果。

    二、领导重视,逐件督办

    省高院党组十分重视人大代表的批评和建议,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案、意见及建议做了专题研究,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案和来信列入司法大检查内容,从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审判作风、审判纪律、公正与效率、队伍建设、司法改革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反思和总结,找差距,查问题,抓整改。院领导对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意见建议逐件批办,要求将省人大三届一次会议讨论中所提意见汇总整理,对所涉及个案分别列表,下发全省法院,限期办理。主管院长亲自抓落实,召开督办会议,当面督办。省高院办公室将人大代表建议案和意见建议逐件梳理,列出详细的案件清单,于4月2日以琼高法[2003]28号文件将会议代表建议案7件、代表反映案件17件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按照谁办案谁负责办理的原则,分别交由各办案单位办理,要求各承办单位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和省高院《督促检查工作实施方法》的规定,以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批评意见和建议,把人大监督和人大代表批评意见作为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动力,对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总结。要求办理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优先办理原则和充分尊重人民代表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办理工作。由于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明确具体,及时交办督办,办理工作进度快,效果好。

    三、认真办理,逐件答复

    根据省高院统一安排和具体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及承办单位对所交办的代表建议案和意见建议都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有些案件还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着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忠实于事实的态度依法办理,正确的坚持,错了就改,错什么改什么,错多少改多少,如确属错案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处理。各承办部门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省高院在办公室专门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负责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综合协调,直接对全省各级法院的办理工作进行交办、催办、督办、答复、跟踪反馈。为规范办理工作程序,减少运转环节,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对代表所提案件线索不清的,主动与代表联系逐件逐案了解清楚,或主动走访代表,征询意见,进一步听取批评建议,增强了与人民代表的联系。全省法院对代表建议案和意见建议优先办理,限期办结并答复代表,个别案件确有疑难不能按期办结的,也向代表答复办理进展情况。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要告知代表,等有了再审结果再向代表全面反馈,使办理工作按期完成。对代表建议案和意见建议办理的答复,都力求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说理透彻。对代表反映的案件,正在审理尚未判决的依法尽快裁判;对能够执行而没有执行的坚决依法执行;对原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对原判正确的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对代表的意见建议能采纳的就全部采纳,能部分采纳的就部分采纳,依法不能采纳的或不能及时办理的,向代表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力求代表理解,待办结后再向代表反馈。坚决做到了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结果。

    四、征求反馈意见,努力改进工作

在办理工作过程中,我们坚持了办前走访代表,了解意图摸清线索;办中走访代表,通报情况调查研究;办后走访代表,征询意见跟踪反馈。全省各级法院在办理工作中分别走访了有关人大代表,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代表们对省高院重视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意见建议表示满意并给予充分肯定和赞扬。经过走访或电话征询意见、通报情况,有的代表对已经依法办理的结果很满意,表示不需再作答复。个别代表对所提案件答复不满意的,省高院十分重视,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再答复代表。如林光照等代表提出的第 2071号建议案《关于强烈要求海南省高院撤销(2002)琼高法执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第八项裁定的建议》,我院办理答复后,林光照等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省高院的答复质疑。我院立即重新组织专门人员对该案再次复查,认为我院(2002)琼高法执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第八项依据“三方协议”认定“天鹅大厦”房产属工行营业部拥有欠妥,于2003年9月27日作出(2002)琼高法执字每5―16号民事裁定,撤销我院(2002)琼高法执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第八项,并答复了代表。代表对省高院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有错必改的工作作风表示满意。从部分代表反馈的意见看,大多数代表对我院办理工作是满意或基本满意的。邱宏民代表来信说:“省高院对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是及时的,我们是满意的。”杨思涛代表来信说:“对省高院对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深表赞赏,并感谢法院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周敬民代表对省高院对个案的重视,认真办理表示感谢。郑重强代表来信说:“对院长及省高院对我们提出的意见建议所作出的明确答复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对院长及省高院对人大议案认真负责的态度感到欣慰。”

五、七件建议案办理结果

1、王琼瑾代表提出《关于督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黎惠蓉与武汉融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错误判决的建议》的第2188号建议案。省高院以琼高法函(2003)24号答复代表:本案中如何认定期货交易中透支标准的问题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我院终审判决采用的按期货交易所为经纪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作为计算客户是否存在透支交易的标准,是专门请示最高法院后由其书面批复所明确的,终审判决应予维持。黎惠蓉申请再审,我院立案复查后通知驳回,现仍继续申诉,按最高院有关规定,黎惠蓉不服我院终审判决及复查意见,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周敬民等代表提出《关于请求再审三亚港务局与三亚海洋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纠纷案的提议》的第2154号建议案。省高院以琼高法函(2003)74号答复代表:我院对该案复查后已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11月9日高院审判委员会第694次会议已对审查意见专门进行研究,决定再作最后一次调解努力后,再行裁判。

3、林光照等代表提出《关于强烈要求海南省高院撤销(2002)琼高法执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第八项裁定的建议》的第2071号建议案;符志权等代表提出《关于强烈要求海南省高院撤销(2002)琼高法执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第八项的议案》的第1079号建议案;王城汉代表提出《关于强烈要求海南省高院撤销(2002)琼高法执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第八项裁定的议案》的第2177号建议案,均属同一案件。

对第 2071号、1079号、2177号建议案,我院分别以琼高法函(2003)41号、40号、42号答复代表:(2002)琼高法执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第八项处置的“天鹅大厦”1―9层房产是本案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中的一部分,工行营业部有义务保证该财产产权没有瑕疵。鉴于工行营业部已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天鹅大厦”1―9层的确权之诉,华星公司的异议只能待该诉讼终结后再作审查结论。

林光照等代表对省高院的办理答复表示不满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对省高院 <答复>的质疑》,要求省高院对该案重新复查。省人大办公厅以琼常办函(2003)83号将代表意见转来我院。我院十分重视,立即重新组织专门人员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我院(2002)琼高法执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第八项依据“三方协议”认定“天鹅大厦”房产属工行营业部拥有欠妥,于2003年9月27日作出(2002)琼高法执字第5―16号民事裁定,撤销我院(2002)琼高法执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第八项,并以琼高法函(2003)101号再次向林光照代表作了答复,并抄送符志权、王城汉等代表。

4、卢修学代表提出《关于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的建议》的第2072号建议案;邱宏民等代表提出《提请海南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00)琼民二终字第48号专利权属纠纷案并再审的建议》的第2150号建议案,属同一案件。

对第 2072号、2150号建议案,我院分别以琼高法函(2003)70号、75号答复代表:该案我院立案庭已有初步审查结果,待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再函告结果。

上述 7件建议案的答复函在答复代表的同时己一并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办公厅。

      今后,省高院和全省法院将一如既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狠抓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圆满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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