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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8年12月0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 11 26 日下午 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法制委员会于 11 27 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妇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法规的名称。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关于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表述不够准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三、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若干规定自 2009 1 1 日起 施行。

需要说明的问题。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问题。在分组审议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全国有 17 个省、市、自治区在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都将各级人大代表或者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作出量化的规定,我省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法规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得低于 30% 。另一种意见认为,代表候选人的比例应由省委和各市县党委根据本省和市县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具体规定,应留给省委和市县党委操作的空间。法制委员会将此问题的审议意见与省委组织部进行了沟通,省委组织部同意后一种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也赞同后一种意见。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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