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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1年11月26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时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年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全省乡镇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至2002年上半年将陆续任满三年,依法应在2002年6月底前完成换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这次全省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从今年底开始部署,明年年初全面实施,6月底前完成。各市、县(区)、自治县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

    二、关于设立省选举工作办公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换届选举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全省乡镇人大换届选举,需要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同时还需要有上级人大常委会对全省的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予以指导。因此,为了加强对全省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省选举工作办公室。省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苏厚担任,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省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以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为主,并抽调各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三、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另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9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人口超过13万的镇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130名;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上述规定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并需依法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代表名额一经确定,不再变动。个别聚居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乡、民族乡确需增加代表名额的,须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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