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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2年09月25日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本次会议于2002年9月26日上午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一、有的委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因此,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中增加一款:“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的“禁止毁林开荒”一句修改为“禁止毁林开垦”,将“推行圈养,改变野外放养牲畜的习惯”一句修改为“改变野外放养牲畜的习惯,推行圈养。”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第三款修改为:“开办乡镇集体、民营矿山企业或在划入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区域内挖塘养殖的,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四、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时验收”一句,并在该条的“同时施工”后面加上“同时验收”。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有关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表述不全面,只讲企事业单位,未涉及机关和个人。因此,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企事业单位”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六、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和以上修改意见,请审议。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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