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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2年12月1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召开本次会议具体时间的拟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第八条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最迟不得超过 4月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的规定,结合我省县级以上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由常委会党组请示省委同意,拟于2003年1月16日至21日召开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二、本次会议建议议程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项职权,因此,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计划、财政工作报告等 6项议程是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一次例会的法定内容,选举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是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法定任务。

此外,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次会议拟提请审议关于设立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决定草案,通过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建议议程据此提出。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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