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任免洋浦经济开发区监察委员会主任,任免洋浦经济开发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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