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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情况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0年07月26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的有关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1997 9 26 日,海南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31 次会议通过《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省检察院带领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狠抓贯彻落实,推动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提高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效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全面、公正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把学习《条例》作为加强检察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日程

《条例》公布以后,省检察院党组十分重视,召开专题党组会,对学习贯彻《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我省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学习贯彻《条例》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认识到位。要充分认识《条例》是我省推行依法治省方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要为人民执好法、用好权,必须认真贯彻《条例》。二是学习到位。《条例》作为我省的一项重要立法,全省检察机关必须认真组织学习,要像学习修改后的“两法”那样,逐条逐句地学,充分发挥法律武器的作用,做到“学懂、弄通、会用”。三是措施到位,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完善各种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四是落实到位,要把《条例》的有关内容,贯彻到检察执法活动和办案工作的各个环节,一旦发现违犯《条例》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对照《条例》规定,该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为了引导全省检察干警学好《条例》,用好《条例》,省检察院把《条例》印成单行本,发给全省检察干警人手一册。 1998 年以来,省检察院先后举办了检察长培训班,反贪局长培训班,法纪科长、起诉科长、批捕科长培训班及民事行政检察培训班,每一期培训班都把《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学习内容。在省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全省各级检察院在学习修改后的“两法”等业务学习中,都穿插安排了学习《条例》的有关内容。通过学习,全省检察干警特别是业务部门的干警,对《条例》的有关规定,如追究范围、责任划分、责任追究等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和掌握,为贯彻执行《条例》奠定了基础。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确保《条例》有效实施的运行机制

为了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省检察院和全省各级检察院大力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从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制定了一系列与《条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对《条例》的顺利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环节,制定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侦查工作制 度》、《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案件请示汇报规定》、《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暂扣款物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制度。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制定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起诉处、批捕处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办案人员会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规定》、《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不起诉案件的工作意见》等规定和意见。此外,省院还制定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追究超期羁押责任的规定(试行)》。全省大部分检察院都结合贯彻《条例》,制定或完善了《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有的检察院还建立了错案责任追究监督考察小组。通过以上这些措施,使贯彻《条例》有了一系列相配套的规定和制度,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既从制度上保证了《条例》本身的顺利、有效实施,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条例》在促进公正执法、依法办案中的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加强作风纪律建设,为贯彻《条例》提供组织保障

公正执法是贯彻《条例》的核心内容,只有狠抓检察队伍的作风纪律建设,才能确保《条例》的有效正确实施。《条例》公布以来,我们在贯彻中注意做到了“四个结合”。一是把贯彻《条例》同认真执行上级指示精神结合起来。省检察院结合中政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廉洁从检十项纪律”和省委、省人大、省政法委关于公正执法的一系列规定,先后以“检察长令”的形式发布了《禁酒令》、《九不准》和《关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决定》,对检察队伍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省检察院各业务部门都制定了执行高检院“九条卡死”的具体规定和执行“两公开一监督”的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二是把贯彻《条例》同集中教育整顿、专项治理活动结合起来。在 1998 年检察  队伍集中教育整顿中,省检察院把贯彻《条例》作为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向各基层检察院派出工作组,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了普遍检查。今年以来,又结合开展“反特权治霸气”专项治理活动,重点对不严格执法等六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检查。三是把贯彻《条例》同推行检察改革结合起来。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起诉部门和民行检察部门全面推行了主诉(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并在批捕、反贪、法纪、控申等业务部门开展了主诉(主办)检察官试点工作,进一步强化了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同时也加强了对检察官办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主诉(主办)检察办错案的认定和追究。四是把贯彻《条例》同加强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建设结合起来。省检察院检察长与基层院检察长和省检察院部门负责人签订了“一岗双责”责任状,对办案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强调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在办案第一线,在独立作战时间较长的办案一线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还开展了“廉内助”等活动,使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八小时以外,构筑起防止错案的“第二道防线”。

四、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做到有错必纠

自《条例》实施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错案责任追究案件 6 7 人,其中海口市检察院 5 5 人、海口市新华区检察院 1 2 人。已追究纪律责任 1 2 人,追究刑事责任 5 5 人。如海口市新华区检察院于 1997 年立案查办的郭维笃涉嫌侵占一案,该院反贪局长因插手经济纠纷,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错案,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被免去反贪局长职务。该院检察长亦因插手经济纠纷,被责令向海口市检察党组作了深刻的书面检讨,同  时被内部通报批评。又如海口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德伟、起诉科长陈文高、监所科长王文卓等 5 人,在承办、审核或复议、复核案件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滥用职权、权钱交易,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不提起公诉;违法决定取保候审,随意改变案件定性等手段造成错案,于今年 4 月先后被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现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 诉,待法院判决后,我们将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分别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针对王德伟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省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审查起诉、审判监督部门开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院对以下 7 种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即: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改变定性,改变主要犯罪事实的;漏罪漏犯未追诉的;变更管辖的;撤销或变更起诉的;应当抗诉而未抗诉的;退回补充侦查后要求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的。今年 5 月初,省院又下发了《海南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开展批捕案件回头看的通知》,要求对 1997 年以来审结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有意见、被害人有申诉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立案监督的案件;复议、复核的案件;不批捕退查的案件和不构成犯罪不捕等六种案件进行自查自纠,以防止错案发生。

我省检察机关在贯彻执行《条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有的检察院的领导对学习贯彻《条例》认识上不够到位,思想上不够重视,还没有把这项工作真正摆上日程;二是个别检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有的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三是个别检察人员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革命意志衰退,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教训是十分沉痛和深刻的。

实践证明,《条例》的颁布执行是推动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防止错案的一项有力举措,全省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深入学习,认真贯彻,坚决执行。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条例》作为检察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法律武器。各级检察院的领导要把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摆上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全省检察干警要认真学习《条例》,努力掌握《条例》,严格执行《条例》,使《条例》真正成为衡量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重要尺度。

--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作风纪律建设,重温中政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提高公正执行、廉洁执法的自觉性。

--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将其作为一项政治纪律和法定义务,同时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办案中的问题。

--要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通过实行检务公开,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改革检委会的工作等,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扩大办案的法制效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要加强制度建设,对有制度而没有坚决执行的,要制定有力的措施确保制度的执行;制度不健全的,要对症下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没有明确制度的,可建立可行的制度,并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案。

--要坚持“从严治检”,通过“三讲”教育,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提高检察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与此同时,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通过反面典型教育干警警钟长鸣,严格执法,廉洁执法。 

鉴于“两高”和公安部都已制定了错安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借鉴这些规定,对《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使《条例》的规定尽可能与上级的规定互相吻合,以更好地发挥《条例》在促进公正执法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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