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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修改意见的书面汇报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4年08月1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许多委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对于加强我省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保护用户、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内容已基本成熟,是可行的,建议交付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现将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中的“不合格产品,不得冒充合格产品出厂销售”一句删除。因为该句内容与第四条的有关内容相重复。

(二)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听候检查和处理”一句删除。因为此句多余。

(三)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中的“可在接到检验结果十五日内”一句,修改为“可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四)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中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检验机构负责赔偿,并可视情节向直接责任人追偿;二句,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因为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

(五)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内容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建议将该款单独列为一条。

(六)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内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无须在条例中规定,建议删除。

(七)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中的“在接到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句删除。同时,将“逾期既不履行”一句,修改为“逾期既不履行处罚决定”。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以上汇报,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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