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删除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三)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批准按照本决定修改后的《海口市消防条例》,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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