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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1日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删除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三)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批准按照本决定修改后的《海口市消防条例》,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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