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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1日

 

——2014年7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陈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已相继修订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于1993年颁布施行,部分 内容 现已不能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及时予以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14年的立法计划,省工商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草案送审稿并报省政府。7月14日,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先照后证”。

草案规定除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外,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先照后证”,明确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或者调整,并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

(二)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特定类型公司外,一般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三)关于登记权限。

除了特殊类型企业法人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企业法人登记和使用“海南”字样的企业名称核准,由属地登记机关负责。

(四)关于形式审查和提交材料的要求。

草案对企业法人登记申请材料要求采用援引性规定,增加备案事项规定,明确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五)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组织建设、年度报告和网上登记。

草案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逐步实行网上登记。

(六)关于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为强化信用预警和信用约束机制,草案增加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规定。

(七)关于“歇业”的处理。

草案变通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歇业”的相关规定,明确企业法人可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的时间或者暂停经营活动。

(八)关于对无证照经营的监管职责。

草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明确各部门对无证照经营的监管职责。

(九)关于法律责任和参照适用。

草案增设了企业法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备案和年度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并扩大了参照适用的范围。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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