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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书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6年06月2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6月26日对《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多数委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对促进海口市邮政通信事业的发展,改善邮政通信基础设施条件,提高邮政通信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是很必要的。条例修改稿已基本成熟,较为可行,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财经工作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对条例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建议将条例修改稿第三条中的“海口市邮政局”修改为“海口市邮政部门”,因为在法规上不宜直接标明单位名称,而应以“部门”称谓为妥。

二、建议将条例修改稿第十七条“机关、单位”一词中的“机关”二字删掉,因为条款中的“单位”已包含“机关”,所以将其删掉。

三、建议将本条例修改稿第二十八条中的“也可以委托邮政部门维修或者更换,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一名删掉,因为上述这种行为属邮政部门和委托单位双方的合同行为,不应在此加以规范。

四、条例修改稿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与第三十七条规定衔接的,建议将其修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劝阻,不听劝阻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公安、城监等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建议将条例修改稿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及时维修或更换已损坏的信报箱、群,不能保证邮件安全的,邮政管理部门有权提出限期维修或更换;逾期不维修、更换的,停止邮件投递业务”。

此外,还对条例修改稿作了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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