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并增加如下修改内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设计费总额和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三、《海口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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