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十四届一次 > 议案建议

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 项规定进行细化的建议

作者 :编辑 :系统管理员来源 :海南人大网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13日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发现,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和审判机关已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受伤害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判机关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解存在分歧,一些工伤认定行政争议长期存在。

  一、存在问题

  (一)现有规定未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进行细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实施后,人力资源部于2013年4月出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3月出台《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述意见、规定均未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故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受伤害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因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产生的争议占比不小。据统计,2017年以来海南省儋州、洋浦审判机关共审理儋州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件18件,其中,有6件是因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理解和适用产生的争议,占比33.1%。

  (二)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难以把握。工作原因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核心要件,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客观情况需要或便于工作开展,往往存在工作分工模糊、岗位职责交叉或临时工作内容,且事故伤害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因目前相关意见、规定没有对什么是工作原因、什么是事故伤害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对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难以把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解限于表面含义,工作原因往往限缩为“从事本职岗位工作”,直接照套条例规定,过于机械从严;对职工因工作压力、劳累过度等抽象化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或是因工作工作压力、劳累过度诱发基础性疾病发作导致的事故伤害等问题,没有把握合法性原则、职工倾斜保护原则和法益平衡原则,不利于保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审判机关在审理工伤认定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要是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更多倾向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定工伤。如在儋州市人社部门在对儋州某中学校长郑某康受到的伤害进行工伤认定时,对郑某康在某中学中考考点汇报工作时突感不适晕倒的情形,认为郑某康事故伤害系自身疾病诱发所致,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而原审法院则认为不能排除因工作压力过大、心力交瘁而引发事故,应当认定工伤。实践中出现的过于机械从严或过于倾斜保护,都与工伤认定的初衷相左,有失公平,不利于矛盾化解。

  二、必要性

  (一)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进行细化,有利于统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审判机关的认定标准。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实践中,由于目前尚未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审判机关在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方面认定标准不统一,最终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鉴于“工作原因”复杂多变,“事故伤害”类型多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该标准将事故类型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伤害、淹溺伤害、灼伤伤害、火灾伤害、高处坠落伤害、坍塌伤害、冒顶片帮伤害、透水伤害、放炮伤害、火药爆炸伤害、瓦斯爆炸伤害、锅炉爆炸伤害、容器爆炸伤害、其他爆炸伤害、中毒和窒息伤害、其他伤害等20类),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进一步细化,统一工伤认定标准,便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准确把握工作原因和事故伤害,妥善解决工伤认定工作中的问题,也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

  (二)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进行细化,有利于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的劳动工种日渐增多,劳动者工作任务量也随之增加、改变,面对复杂多变的工作环境,劳动者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因素、伤害的类型同样是动态发展。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进行细化,便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实践中操作执行,精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因工伤认定产生的行政争议,促进争议化解。

  三、建议

  建议人社部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进行细化规定,制定相关指导意见,或是会同最高法针对该规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而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判机关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有统一的认定标准,确保工伤认定公正、合法,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工伤认定行政争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 琼ICP备05002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