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
本次会议于 7月23日上午分组审议了《海口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审查修改稿)。委员们认为,对《办法》的重新修改是必要的,修改稿的内容和结构较为合理、规范,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规室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现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 有的委员提出,对经济合同当事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除了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外,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对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作如下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政策”二字,修改为“法规”。
三、 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定作方”三个字删去。
此外,还对审查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和顺序上的调整。
以上修改意见和新修改稿,请予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