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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 7 月 8 日召开会议,对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自去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已多次提前介入该办法的起草和修改论证工作,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大多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采纳。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有效地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适应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需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市实际,制定《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是必要的。办法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 “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 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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