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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关于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7年09月30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李少凡等 10 名代表提出 关于制定《海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议案(第 1001 号)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办理。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与兄弟省市人大进行了交流,提出了办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已经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从内容和程序上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充分保障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法律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属于国家专项立法权,地方性法规不宜作出规定。因此,我们认为,省人大常委会不宜制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各市县人大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工作实践经验,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县级人大工作的指导和联系,共同做好全省人大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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