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日程 2月9日(星期一)

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建议

第532296号

作者 :儋州代表团郭应雄  王军 李芝英 张文玉 蔡桂春 李巨川 何家传 许心立 高福才等代表 编辑 :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13日

 目前,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五项保险实行捆绑缴费。这种做法容易造成企业一旦出现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五项社保费连续超过3个月或累计6个月,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规定,在此期间企业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将无法享受报销待遇,产生的医疗费用将进一步加重企业及其职工的负担。
  存在的问题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者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后,连续中断3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累计中断6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为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营,这样的规定是必须的。但是,在实际经办工作中,这样的“ 一刀 切”规定纲性有余,弹性不足。
  《条例》及《细则》均没有申请缓缴医保费的规定,对一些季节性经营的企业,如橡胶生产企业,若因季节性原因短期内出现资金周转不灵时,将影响企业职工的医保权利。
  建议
  一、对单列缴费问题。省政府要对《条例》和《细则》进行进一步完善,明确企业可以单独缴费的情形,确保在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临时单独缴纳医保费的方式,以保证企业经营困难期间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对补缴医保费问题。要修改完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增加可以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的具体情形。补缴医保费后,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费可以按规定报销。如规定企业在申请破产、关闭等期间导致的“中断缴费”,允许补缴并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三、对缓缴医保费问题。要增加申请短期缓缴医保费制度,缓缴期限可以限定在3-6个月以内,保证季节性生产经营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