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召开本次会议的具体时间的拟定
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少一次,一般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最迟不得超过4月份”和第八条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的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省委同意,拟于2002年2月2日至7日召开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本次会议建议议程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项职权。因此,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建议议程的第一、二、三项和第五、六、七项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例会的法定内容和任务。
建议议程的第四项是审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由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5日通过,自施行以来,对于进一步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和制度,促进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议事规则》颁布至今已有7年时间,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监督活动的方式、程序以及工作机构都发生了变化,所规定的一些内容和程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立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行修改,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后,决定提交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
建议议程的第八项是选举事项。
以上建议议程,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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