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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安排,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在此之前,财经工委提前介入,就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有关问题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电信经营者意见,交换看法。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经工委认为,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我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符合我省实际,基本可行。同时,财经工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电信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
    1、《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由电信管理机构编制。为了使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与全省总体规划协调一致,提高该规划的权威性,充分发挥该规划的功能和作用,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2、《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对电信设施建设和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了规定,但没有明确纳入哪一级规划及如何纳入,规定不够具体。建议将该句修改为:电信设施建设和发展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和发展规划中的电信设施建设和发展项目纳入本行政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关于配套电信设施建设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配线设施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但在实践中,不是所有建筑物都需要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的。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九条中科学划定应当配套建设电信设施的建设项目或者建筑物的范围。
    三、关于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公用电信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建设应当兼顾公共利益需要和单位、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基础电信、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向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使用费。根据这一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其民用建筑物上附挂公用电信设施,这样很容易造成对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财产权的侵犯。建议在该款中增加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并确需设置时才允许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公用电信设施。二是明确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公用电信设施应当经政府或者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关于电信设施的统一建设和联合建设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对电信设施的统一建设和联合建设做了规定。但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对推行电信设施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的方法、程序及相关主体在电信设施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中的权利义务等均没有规定。建议对这一条的内容予以细化和补充。
    五、其他具体修改意见
    1、为了加强对电信设施的保护,建议《条例(草案)》增加一条或一款规定:电信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危害电信设施的违法行为。
    2、建议将《条例(草案)》中的“电信管理机构”改为“省电信管理机构”。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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