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2007 年 9 月 27 日下午对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 9 月 28 日上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法制办、省水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的立法目的重在加强水库生态环境的保护,法规名称要与之相对应。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名称修改为: “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 。
二、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 在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受益的市、县、自治县与做出贡献的市、县、自治县之间应当加强协作,相互支持,促进共同发展。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样规定较为笼统,不易操作,市县之间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方式,可由省政府在具体办法中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删除。
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 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十九第一款和第二十条合并修改为: “ 在松涛水库保护范围内,采伐人工林应当采用择伐、渐伐等合理采伐方式,严格限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四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 “ 禁止在松涛水库保护范围内 20 度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规定与我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内容修改为: “ 禁止在松涛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 25 度以上的陡坡地和 20 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 ”
五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在松涛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渡口或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旅游等活动,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规定与国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 “ 在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渡口或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旅游等活动,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六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设定的罚款幅度起点过低。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四条的罚款幅度起点由 3000 元以上修改为 5000 元以上。
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设定的每平方米 1 元以上 2 元以下的罚款幅度过低。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其罚款幅度调整为每平方米 2 元以上 5 元以下。
八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对机动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交通船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现行管理体制,一般货运、客运船舶属于海事部门管理,渔业船舶属于渔政部门管理,在执法上应分工负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治理,消除污染,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九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未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 违反本规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顺序调整。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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