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 5 月 16 日召开会议,对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报请审查批准的《海口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省法制办、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多次提前介入《办法》的起草和修改论证工作,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大多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采纳。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助力海口“双创”工作,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办法》是非常必要的。《办法》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内容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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