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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符琼光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30日

——2010年1月21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月20日上午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1月20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法制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缴费费率为0.5%左右,易引起歧义,应当控制在0.6%以内。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中的“0.5%左右”修改为:“不超过0.6%”。
      二、关于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的生育保险待遇。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两种审议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调动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有利于改善民生。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关于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规定,与省政府关于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给予财政补助的规定重复,无需在草案中作出规定。建议该款只规定从业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种意见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对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的生育待遇作出规定,与我省现行的计划生育补贴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交叉和重叠,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易造成新的不公平。建议在法规中只对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作出规定,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从我省现行的政策中予以解决,国家另有规定的,由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制委员会倾向第一种意见,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作相应的修改。
      三、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调整。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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