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内务司法工委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查。
为了做好修正案草案的审查工作,内务司法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组织调研组于 2012 年 3 月中旬到儋州、临高等市县进行立法调研,并将草案印发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省民宗委、省高院、省妇联以及全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等单位征求意见。
内务司法工委认为,《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 2001 年 1 月 12 日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农村村民自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调动了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农村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 2010 年 10 月 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通过了新的村委会组织法,我省现行的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与新的村委会组织法不尽一致。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保障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我省实施办法进行修正是十分必要的。
省政府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等民主议事制度,增加了村民委员会职责、村务公开、村务监督、村委会成员培训经费来源等方面的规定,总体是可行的。内务司法工委建议将修正案草案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部门提出, 2002 年我省进行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改革,全省所有 “ 民族乡 ” 在当年已撤销,目前我省没有 “ 民族乡 ” ,建议将修正案草案中的 “ 民族乡 ” 这一称谓删去。
二、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实行职务补贴。有的市县提出,村委会下设机构成员不脱离生产,工作量大,任务重,村委会的很多工作任务常靠他们完成。建议增加规定,将村委会下设机构的成员也纳入职务补贴范围。
三、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八项中 “ 向人民政府 ” 的后面加上 “ 及其有关部门 ” 的表述。因为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 “ 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不仅是 “ 向人民政府 ” ,还包括 “ 有关部门 ” 。
四、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村民代表会议 “ 每季度召开一次 ” 修改为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 。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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