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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7年5月31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25日

 

海南省司法厅厅长  郑学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我现就《海南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发现该法的部分规定比较原则、抽象,有必要对其进行细化,提高操作性和针对性。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了新突破,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经费保障不力、基层组织弱化、队伍专业化建设有待加强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巩固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的宝贵经验和成功做法,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需要出台一部切合我省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司法厅组织起草了草案,经征求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5月9日,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

为贯彻落实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意见,着眼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实际,深入总结推广我省医疗纠纷调解成功经验,推进旅游、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草案定义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概念,特别规定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关于专职人民调解员。

为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草案明确了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产生及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建立了四项制度。

一是建立经费保障制度。针对我省部分市县人民调解经费保障不力、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不到位问题,草案特别设立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等的条款,从制度上为经费保障提供支撑。

二是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考核上岗制度。草案规定了对新任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的相关 内容

三是建立人民调解员权益保障制度。草案特别规定了有关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等权益保障内容,从制度上强化了人民调解员的权益保障。

四是建立了司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制度。草案规定了基层法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或者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并给予被移送或者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必要指导和支持的有关工作衔接机制。

以上说明及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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