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
农村工委2009年7月7日召开工委委员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草案)》进行了初审。
农村工委认为,制定《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十分必要,对我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确规范集体林地依法流转,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制度,增加农民收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将起着积极的作用。经讨论研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把有关林地、林木内容分开表述的条款合并:即第五条和第六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合并为一条。
二、建议删掉第十二条。由于该条款规定的公益林权利人仅拥有林木所有权,没有林地使用权,所以不能在林地开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的经营活动。
三、删除第三条第二款中的“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四、第九、十条“下列林地(木)可以转让,也可以其他方式流转”,修改为:“下列林地(木)可以依法进行流转”。第九、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林地(木)”,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林地…”。
五、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必要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可组织专家对开展林下经营活动对公益林的影响进行论证。”
六、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修改为“由林权人自主决定”。
七、第四条调整到第三条为一款。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20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