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
自去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提前介入该条例草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大多数被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采纳。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管理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挥高新区在新型工业化过程中的引领作用,促进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是非常必要的。条例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内容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 “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 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