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本县位于海南省西南部,靠山临海,是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县中人口最多、面积最广、文化比较发达的县份。全县总面积2747平方公里,分山区和沿海两大区域。据统计,1998年底全县总人口464830人,其中黎族174895人,汉族284078人,苗族3113人,其他少数民族2744人。少数民族聚居地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68.7%。各民族风俗习惯不同,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沿海平原地区交通较方便、经济、文化较发达,而黎、苗族聚居的山区交通不便,科学文化落后,商品经济观念差,群众生活水平低。县境内有丰富的热带资源、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有较长的海岸线,发展热带高效农业、深海捕捞业、海水养殖业、资源工业和旅游业潜力很大。本县自实行区域自治制度以来,自主管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逐步得到实现,社会和经济都得到较大的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县的经济和文化还比较落后,同发达的沿海市县相比差距越拉越大,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确保我县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促进我县的改革开放和开发建设,加快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振兴乐东,制定、颁布实施条例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按照县人代会的决议,县人大常委会从1990年下半年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成立机构,组织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中央给予海南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讨论会,并派员到省里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和广东、广西、云南、湖南四省(区)学习考察,吸取兄弟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的经验。依照我县的县情,从加快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出发,严格遵循宪法、法律和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点的原则,于1990年12月底写出了条例(草案)第一稿。为确保条例的质量,县人大常委会又采取了多种形式,再三征求多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反复修改,于1991年12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上送原省人代常委会。后因种种原因中断了这项工作。1995年初,县人大常委会为了加速条例的出台步伐,决定把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作为十届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过多方面的努力工作,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二送审稿,于1995年12月上送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其发送省直有关单位征询意见,并将他们的建议修改意见反馈给我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会领导对省里的意见十分重视,组织人员对省有关部门的建议修改意见逐条研究,结合本县实际,综合分析,认真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三送审稿,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4月分别上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民族宗教工委。民族宗教工委组织人员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的修改意见稿和修改说明送回我县。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次会议对该修改意见稿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呈报县委审查后,上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室,经该委、室修改后,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条例(草案)提交县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于1999年3月18日表决通过了《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并授权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二、一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自治机关的人员组成问题。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了从组织上保证我县实行区域自治的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县当家作主的地位和管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条例对自治机关的人员组成作了具体规定:(1)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法律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少数民族人员所占比例应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2)自治县县长由黎族公民担任。(3)自治机关所属各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应逐步做到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所占比例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此外,条例还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问题作了规定: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并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
(二)力求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地点。民族立法与其他立法相比,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为了使条例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制定条例时,在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力求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比如,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发展经济的总体方针:自治县根据本县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特点,立足于本地旅游、海洋、矿产资源较为丰富,自然条例较好的资源优势,努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点发展热带高效农业、资源工业和旅游业,兼顾发展林、牧、渔、贸业,并使之协调发展。又如,根据我县少数民族乡镇黎族人口占绝大多数的特点,条例规定:少数民族乡镇的乡镇长由黎族公民担任。再如,针对我县沿海平源地区工作条件较好,而少数民族山区工作条件差的实际,为了稳定和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山区工作,条例规定:自治机关在财力许可时(因目前地财紧缺,特此说明),对在自治县区域内偏远的少数民族山区工作的非该地籍的各类技术人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月增发本人基础工资的10%―20%作为生活补贴;对在自治县内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或者在少数民族山区工作二十年以上非该地籍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增发一级工资,并发给山区建设荣誉证书和奖章。
(三)条例把经济建设作为重点内容,并力求体现科教兴县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方针。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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