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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召开委员会议,对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批准的《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初审。
    教科文卫工委认为,为加强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制定《条例》很有必要。《条例》切合海口市实际,对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并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条例规范范围,突出海口骑楼建筑街区和府城传统建筑街区的修复改造,既增加了可操作性的保护措施,又保持和弘扬了地方历史文化特色。经审查,《条例》没有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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