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9月24日上午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9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两款:(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确因保护管理需要或者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或者更改名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批准设立程序进行调整。
三、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四项:“建立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管理体系”。
四、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除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严格控制进入人数,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批。”
五、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旅游、区内居民原有的种植业、养殖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六、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需要说明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关于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规定过于原则,还应进一步细化。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本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省政府正在起草的生态补偿条例草案很快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生态补偿的制度安排、资金来源、直补比例等 内容 ,均将在该条例草案中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于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因此,建议不对该条进行修改。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一些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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