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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9 24 日上午 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 9 24 日下午 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标准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应当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环保、农业、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制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对有关违法开采行为处罚的幅度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六十八条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未编制治理恢复方案和缴纳保证金开采、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开采、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行为处罚的幅度应当设定下限,防止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根据我省行政执法实际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并处违法所得或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 30% 以下或者 50% 以下罚款的,建议将其 罚款的幅度下限统一设定为 10%

三、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问题。 鉴于法规通过后需要一定的时间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 11 1 日起 施行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及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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