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3 月 29 日上午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 3 月 29 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作室、省法制办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关于经费的规定与国家预算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 “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 所需 经费, 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保证。 ”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三款 “ 多数 ” 的规定较为模糊,实际操作中标准不易于界定和掌握,容易产生意见分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 “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应当经 本代表团过半数代表 同意,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 ”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承办单位确定的联络人还应当告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便于对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联络人,并告知相关代表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代表可以对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法律依据不够充分,易产生歧义。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该款。
五、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规定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调整。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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