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议于11月23日上午对《海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1月24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应当吸取上海“11•15”火灾事故的教训,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管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在规定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同时,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责任,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程操作,杜绝火灾隐患”(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二、关于提高公众火灾自防自救能力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应加强消防演练的内容,以提高人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九条有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中增加组织、指导开展消防演练的规定(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五项);二是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中增加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消防演练的规定(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九条第四项)。
三、关于依法未经审核和验收的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依法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和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消防法设定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九条)。
四、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问题。鉴于法规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该条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七十条)。
此外,还对一些条款作了次序调整和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及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