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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公路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11月28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作者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宜生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五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6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 海南省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于 11 21 日上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法制办、省交通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要, 制订本条例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法规的体例。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条文共有五十条,涉及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方面,应当分章表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二、关于村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村道应当统一规划,村道的建设、养护应当发挥村委会的作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两方面修改:一是在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养护的相关工作。 二是将草案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 乡道、村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五款、第八条第三款)

三、关于旅游公路的建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关于旅游公路的规定过于原则,应当进一步明确旅游公路建设的基本要求。法制委员会经研究,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和《海南省旅游公路发展规划》,建议在草案第九条中增加一款规定: 规划和建设旅游公路,应当充分利用海南热带滨海和热带雨林的资源优势,突出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娱乐等特色,将公路交通和旅游休闲相融合,配套完善观景点等旅游服务设施,打通主干道通往旅游景区的连接通道以及景区和景区之间的连接通道。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

四、关于绿色公路的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绿色公路的建设应注重公路及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公路绿化,突出海南景观特色。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四方面修改:一是将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公路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防止水土流失,注重保护自然水系和生态环境,加强公路景观绿化,推进绿色公路建设。” 二是根据《海南省绿化宝岛大行动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将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公路绿化应当以观花、观叶树种及乡土常绿树种为主,突出当地植物生态与景观特色,实行带、网、片、点相结合,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建成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多色彩、多效益的具有热带海岛特色的绿色长廊。 三是在草案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公路绿化建设,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原则。 ”四是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公路沿线的河道、湖泊、荒山、荒坡、破损山体等进行整治,绿化美化公路通行环境。”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四条)

五、关于公路养护作业的统筹安排。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施工时间和工期,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二方面修改:一是在草案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两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合理确定并公示大中修养护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工期,避免由于同一线路或者相邻线路集中施工,造成区域路段交通堵塞。对于重要交通路段,应当集中 力量 尽快修复,确保畅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不得无故拖延。”二是在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 5 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绕行路线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绕行处设置公告牌。”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六、关于广告等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保障车辆通行安全和公路沿线景观,应当规范在公路两侧及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牌的行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 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 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利用公路设施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牌,不得损害公路或者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车辆通行。非公路标志牌应当保证安全、整洁和美观。所有者或管理者对破损、污浊的非公路标志牌,应当及时整修、清洗和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七、关于加强超限车辆的治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有效治理超限车辆,应进一步完善治超工作机制,加强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四方面修改: 一是将草案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完善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运输和路面执法协作工作机制, 制定治超工作 考核和 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大路面 执法力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车辆超限运输的综合治理。 二是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在草案第三十六中增加一款规定:“车辆超限载运可分载货物的, 公路管理机构 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车辆未经批准超限载运 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 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补办超限运输许可。 ”四是对车辆超限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公路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对公路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部分条文进行了删减和调整,并对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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