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审查修改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汇报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8年05月2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5月27日分组审议了《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审查修改稿)》(以下简称审查修改稿)。委员们认为,我省出台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很有必要,对于加强我省文化市场管理,保障文化市场健康繁荣,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审查修改稿比较全面,基本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工委、法规室会同省法制局、省文体厅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文化市场管理的范围作适当调整,将审查修改稿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营业性演出和文化娱乐比赛”,并将第(四)项中的“健身娱乐场所及有赞助或者收费的文化娱乐比赛”和第(六)项中的“健身培训”的内容删去。(草案新修改稿第三条第三、四、六项)

    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四条移至第六章附则作为第五十六条,相应将该条第三款中的“卡拉OK餐厅、音乐茶座”及第四款删除。

    二、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中奖励性的条款太少。因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为发展文化事业,繁荣文化市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草案新修改稿第八条)

    三、有的委员认为,治安安全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国家已有相应的法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条例中可不再作规定。因此,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删去。同时,增加一条规定,对违反该条第一款行为设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办理备案而经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九条)

    四、有的委员认为,条例明确了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比较好,有利于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一些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批、管理权限。法工委、法规室认为,各级政府部门各自职权应当由政府内部协调,在条例中不宜规定太细,可在政府规章中加以解决。

    五、有的委员认为,审查修改稿中对有关部门的公开办公制度的内容应当进行更具体的设定。因此,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十五条分列二款,并修改为:(一)“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将文化经营活动申办、许可、批准、备案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二)“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者提交的申办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批准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草案新修改稿第十四条)

    六、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参照国家有关法规,对违反审查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设定相应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草案新修改稿第四十二条)

    七、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第三章标题修改为:“经营与消费”。

    八、一些委员认为,我省文化市场管理应以促进繁荣为主要目的,鼓励经营者进行多形式的经营活动,不要设定过多的限制。因此,建议删去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对此条次序作相应调整。(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九、一些委员提出,境外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予以规范。法工委、法规室认为,鉴于国家已将香港、澳门地区来琼演出的审批权授予我省文化行政部门,可在审查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邀请香港、澳门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由承办的涉外演出经纪机构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邀请台湾地区和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批准。”(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并依法对违反该款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草案新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十、一些委员提出,歌舞厅、卡拉OK厅中欺诈、敲诈勒索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在条例中予以规范,建议在审查修改稿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一项规定,禁止“欺诈、敲诈勒索”(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欺诈消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草案新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有的委员提出,未成年人的分辨力、自制力较弱,应采取一定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建议参照有关规定,增加禁止“距学校200米以内场地开设游戏娱乐场所”的内容(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并对违反该条第(五)、(六)项规定的行为增加设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强行搬迁。”(草案新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十一、关于文化市场稽查机构。一些委员提出,文化行政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机构设置是政府具体行政事务,应由行政部门具体规定,法规中不作规定为宜。法工委、法规室认为,我省文化市场情况比较复杂,监督管理力度必须加强。从实践中看,我省一些地方已成立了文化稽查机构,在文化市场监督管理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当予以肯定。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设置文化稽查机构,条例中对此不作规定为好,但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稽查机构的执法权、处罚权必须经法规授权或委托方可获得。因此,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制止文化市场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并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五条)

    十二、关于多头管理、重复执法问题。委员们认为,多头管理不利于文化市场的发展,审查修改稿中在这一方面有所突破,但不够具体,未能真正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法工委、法规室认为,目前解决多头管理的办法在于政府加强协调,统一领导,联合执法,一些市县已经在文化市场中采用联合执法的方式,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经营业主也比较赞成。因此,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协调。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执法检查,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种类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种类也不得重复进行。”(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对审查修改稿一些条款作文字修改和次序调整。

    法工委、法规室认为,条例草案经修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修改意见及草案新修改稿,请予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