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是海洋大省,又是第一个提出建设生态省的省份,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省 800 万人民的生存环境和未来发展空间。
近几年来,我省海洋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但随之带来的海洋环境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一)我省广泛分布有红树林、珊瑚礁、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上述海洋生态系统引入的威胁因素也不断加大,海洋海岸带开发面临着与海洋生态环境相互协调的严峻考验;(二)工农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排海量不断增加,给海洋生态带来巨大压力,对沿海人民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带来环境隐患;(三)一些海洋、海岸工程的实施偏离了海洋生态环境的科学规律,打破了局部海洋生态平衡,对周边海洋生态及工程本身造成了较大的危害。
这些问题虽然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仍不够明确,需要各地根据各自情况加以细化和明确。为了实现海南生态省的建设目标,确保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应当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的实际和需要,制定我省的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才能依法行政,真正落实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职责,维护我省的生态环境优势。
二、关于《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法规名称问题。
省人大确定的立法项目名称为《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已经作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制定我省相关法规,主要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拾遗补缺,并结合我省实际,解决国家法律、法规未涉及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具体问题。按照地方立法不照抄照搬国家法律的原则和该项立法的内容,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二)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海洋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海洋、海事、渔业、军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管理职责,要求各省确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为此,《草案》第三条规定了我省沿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的职责。
(三)关于污染物排放管理的规定。
对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长期目标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局部的污染物达标排放,而是避免由于污染物在海域的持续积累效应而造成海水水质的整体恶化。为此,《草案》第七条规定我省 “ 实行沿海重点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 ,并具体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海域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我省生态省建设对海洋环境的要求,《草案》中对污染物入海排放的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海水养殖应当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养殖废水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当地海水水质要求,方可排放入海。针对我省沿海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和管网设施不健全,部分滨海旅游接待单位将未经处理的生活废水直接排放入海,造成沿海局部区域海水水质下降的情况,《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沿海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污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滨海度假村、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或者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同时还规定,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本省标准和有关规定。
(四)关于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我省是风暴潮、海浪、赤潮等海洋灾害的多发省份,海啸对我省岛屿及沿海地区也具有较大的威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海洋局和省政府对突发性事件处理的要求,提高我省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我省因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海洋灾害应急预案非常必要。为此,《草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治海啸、海浪、风暴潮、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同时,为了尽量避免和减轻海洋灾害的损害,《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海洋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修建防范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的设施。
(五)关于编制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于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影响海洋环境的石油、化工、造纸等工程项目,未要求建设单位编制 “ 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鉴于我省沿海区域石油、化工、造纸等工程项目逐渐增多,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机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造纸等单位,应当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省海洋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关于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问题。
我省是生态省,也是海洋大省,拥有丰富的各类海洋生态资源。建立海洋保护区,是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最重要手段之一。海洋保护区,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有关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审批程序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对于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只规定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但如何选划、建设及管理等均未作规定。为此,《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在我省珊瑚礁、海草床、红树林等重要海洋生态资源分布区;重点渔场、渔业资源增养区及海洋生物种质资源繁育场;泻湖、海蚀地貌等自然遗迹所在海域,没有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其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七)关于围、填海项目问题。
《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围、填海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举行听证会,同时,对使用有毒有害等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填充材料围、填海的,依法予以处罚。《草案》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在上位法对围、填海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一是要求围海、填海项目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二是围、填海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专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和公众的意见;三是规定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围、填海或者未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进行围海、填海的,给予行政处罚。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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