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9月24日下午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比较全面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25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关于“当场告知”或者“3个工作日内告知”的表述存在交叉,应当明确其层次。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 ;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营业执照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注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明确其查处机关。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注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由登记机关和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信息公示不仅限于登记机关、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企业法人,政府其他部门也要公示与企业法人相关的监管等信息,并实现互联共享。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修改为:“登记机关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与企业法人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实现企业法人信息的互联共享。”
四、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调整。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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