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尽快确定养护责任主体,避免古树名木长期处于无人养护的状态,对养护责任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应明确复核时限。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加大保护力度,应当将树龄在 60 年以上的树木列入作为古树后续资源予以保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城镇规划区内树龄在 60 年以上不满 100 年的树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剥损树皮、掘根、挖坑取土、封死地面等违法行为均可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处罚应适当,对违法行为导致树木死亡的应加重处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第三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条例自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