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
一、关于公众平等享用公共信息资源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社会公众应当平等地享有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权利。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公众平等享有获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权利。”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采集利用信息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
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在规定国家机关采集利用信息的同时,应当对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采集利用信息也作相应的规定,并加强对个人电子信息安全的保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增加两款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征得被采集人同意,说明用途,并在该用途范围内使用所采集的信息。”“单位和个人采集利用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三、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条例的
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本条例自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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