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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6年05月2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草案)做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过程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新《测绘法》),已于 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测绘法》对原《测绘法》的体例和内容都进行了全面修改,在加强测绘统一监督管理、明确基础测绘的法律地位、强化测绘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地图管理、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大的调整。

《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 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于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正的,新《测绘法》出台以后一直未予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测绘活动、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我省测绘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测绘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测绘生产结构、产品形式、服务方式、服务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测绘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存在着测绘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基础测绘的资金投入机制尚未建立;测绘市场的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测绘成果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根据新《测绘法》确立的各项新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对《条例》的体例和内容进行全面修订很有必要。

我局于 2003年初提出对《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列入省政府和省人大2004年、2005年的立法计划,经过两年的立法调研,在充分借鉴各省的立法经验,同时向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海口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广泛征集意见,数易其稿,于2005年12月完成了对《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审查稿)的修订工作。经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决定,修改为《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对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测绘行政管理体制。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测绘工作和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管是测绘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为此新测绘法作了相应的修改,我省的测绘管理条例也需要作出与国家法律相适应规定,落实测绘机构,健全行政体制。在《实施办法》中,强调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并明确了各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的职责。

(二)关于基础测绘。基础测绘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关系国家主权、国防安全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所反映的基础地理信息具有动态变化的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环境的变化,基础地理信息的内容需要不断更新。为保证基础测绘的投入,新测绘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实施办法》参照新测绘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出了相应的修改。明确规定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同时明确了基础测绘所包含的内容,并规定了基础测绘定期更新制度和基础测绘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办法。

(三)关于测绘基准。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是基础测绘的重要内容,针对海南的基础测绘和使用独立坐标系统的情况增加相关条款,对此问题做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基础测绘实施及测绘坐标系统的统一。

(四)关于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统一问题。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原来并不突出的测绘问题日益显现,例如地理信息系统等,针对这些问题,《实施办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统一,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为此,条例草案规定: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其他专业信息系统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五)关于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的管理。为解决无证测绘、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测绘活动、多头发证以及测绘项目发包与承包不规范等问题,新测绘法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的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以及测绘项目的发包、承包等问题作了修订,《实施办法》在这方面也进行了修改,以规范我省的测绘市场,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六)关于测绘成果资源共享。为了进一步加强测绘成果资源共享,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规定: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项目审批部门,并为测绘成果需求单位提供或者指引其取得该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规定了地理信息数据的发布制度及保密测绘成果出境审批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七)关于测量标志保护。改过去的由建立永久测量标志的单位委托保管为由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明确了管护责任,加强了对测量标志的统一监管,增强了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明确了测量标志保护义务(第三十条)、禁止危害测量标志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对测绘法中有明确规定了处罚条款的,《实施办法》不再另行规定。新《测绘法》法律责任一章第 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分别对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违反测绘承包、发包及转包规定等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但在测绘行政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未约定测绘报酬、约定测绘报酬不明或者约定报酬为零等情况。为强化测绘市场监管,规范测绘执法行为,《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在援引新《测绘法》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没有约定测绘报酬的,依照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没有约定测绘报酬”就包括未约定测绘报酬、约定测绘报酬不明或者约定报酬为零等情形。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妥否,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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