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司工委对省政府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内司工委认为,自 2003 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改革发展的深入,法律援助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规范法律援助工作,适应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制定和出台地方性法规。
内司工委认为,《规定草案》根据《条例》的有关授权规定,作了较为具体的补充规定,条文内容充分融合了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特色和经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比较符合我省的实际。建议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定草案》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 承担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应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而不是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建议作修改。
(二)《规定草案》第七条第五项规定 “ 省人民政府认为依法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 ” , 由 “ 省人民政府 ” 来确定 “ 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 ” 门槛太高,建议改为 “ 省司法行政部门 ” 。
(三)《规定草案》第二十六条对 “ 情节严重的,给予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的规定,与《条例》第二十八条 “ 给予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与《条例》规定相一致。
(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不仅应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因此,建议在《规定草案》第五条 “ 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 ” 的后面增加 “ 和司法行政部门 ” 。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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